(2016)粤0882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谢秀玉、何淑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秀玉,何淑梅,陈艳天,邱江梅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刑初26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秀玉,女,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抓获并羁押,同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1月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2016年1月2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被告人何淑梅,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抓获并羁押,同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1月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2016年1月2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被告人陈艳天,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抓获并羁押,同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1月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2016年1月2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被告人邱江梅,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廉江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抓获并羁押,同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1月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2016年1月2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6]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秀玉、何淑梅、陈艳天、邱江梅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年6月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唐春熙担任审理长并主审,审判员陈再美、人民陪审员吴祥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李欣担任记录,分别于2016年6月23日、2017年4月2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派检察员邓鑫、陈文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秀玉、何淑梅、陈艳天、邱江梅到庭参加诉讼。因需要补充证据,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延长期限审理。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谢秀玉、何淑梅、陈艳天、邱江梅伙同本村群众约数百人以其本村水库旁边的土地被侵占为由集结在雷州市委市政府门口处以挂横额、人群堵塞等方式围堵雷州市委市政府门口,不让车辆及工作人员进出,严重扰乱了雷州市委市政府正常工作秩序,现场处置的公安干警及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对他们进行劝解时,他们不但不听,反而对公安干警及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及殴打,公安干警将他们挂在雷州市委市政府门口及周围的横额收缴时,邱江梅双手用力抓住刚解除下来横额的协警欧某衣服拉扯,直到将欧某拉斜后抢夺去其手中的横额,公安干警便将现场极其过激的邱江梅传唤到雷州市委门卫值班室中。接着,公安干警又将一名为首的男人带上警车准备离开时,何淑梅等人便围攻公安干警,并将公安干警吴某能及协警欧某打伤,然后强行抢走传唤上警车的那名男人。为了恢复政府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公安干警依法将陈艳天、谢秀玉、邱江梅传唤上警车准备带离时,何淑梅及一名妇女站在警车前不让警车把传唤人带走。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谢秀玉、何淑梅、陈艳天、邱江梅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秀玉、何淑梅、陈艳天、邱江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希望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谢秀玉、何淑梅、陈艳天、邱江梅伙同本村群众约200人,以其村水库旁边的土地被侵占为由集结在雷州市委市政府大门口处,采取挂横额、人群堵塞等方式围堵雷州市委市政府大门口,不让车辆及工作人员进出,严重扰乱了雷州市委市政府正常工作秩序。现场处置的公安民警及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对他们进行劝解和制止时,他们不但不听,反而对公安民警及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及殴打。公安民警将他们悬挂在雷州市委市政府门口及周围的横额收缴时,被告人邱江梅双手用力抓住刚解除下来横额的协警欧某衣服拉扯,直到将欧某拉斜后抢夺去其手中的横额,公安民警便将现场极其过激的邱江梅传唤到雷州市委门卫值班室。接着,公安民警又将一名为首的男人带上警车准备离开时,被告人何淑梅等人便围攻公安民警,并将公安民警吴某能及协警欧某打伤,然后强行抢走已传唤上警车的那名男人。为了恢复政府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公安民警依法将被告人陈艳天、谢秀玉、邱江梅传唤上警车,准备带离现场时,被告人何淑梅及一名妇女站在警车前不让警车把被传唤人带走。之后,公安民警依法将被告人何淑梅带上警车,并将四被告人带离现场。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谢秀玉、何淑梅、陈艳天、邱江梅等人堵塞政府机关门口、妨害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现场情况;2、书证: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谢秀玉、何淑梅、陈艳天、邱江梅的身份及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谢秀玉、何淑梅、陈艳天、邱江梅于2015年10月27日在雷州市委市政府大门口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和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被告人谢秀玉、何淑梅、陈艳天、邱江梅及北坡村村民堵塞政府机关门口、妨害公务的情况;4、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证明经被告人辨认,被告人谢秀玉、何淑梅、陈艳天、邱江梅在案发现场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5、案发现场光碟。证明案发现场有关情况;6、证人的证言:(1)证人梁某寒证言:我于2015年10月27日上午8时45分在雷州市委市政府大门口值班,突然看见很多人从雷州市委礼堂向市委市政府大门口走来,当他们走到市委市政府大门口时便吵吵闹闹,我与林如格、蔡堪成等人上前问明情况,知道他们来上访后,引导他们通过正常程序上访,先到市委信访局登记。但他们不听,硬要冲向市委市政府院内,我们劝阻无效便把大门关起来。这时大约有200人堵在大门外,有的群众大声喧哗、吵闹,还有几个人在门口中央及周边挂起横幅,导致车辆和行人无法出入,办公人员无法正常办公,有的人还接着将大门推来推去。不久,公安民警及白沙镇有关领导赶到现场,对他们进行劝导,但他们不听劝阻,继续堵塞大门并大声喧哗、吵闹,不让车辆及行人出入。我们同志上前把所挂的横额摘下,并告知乱挂横幅的危害性,但是有的群众不听劝说还与我们争夺横额。经劝说无效后,公安机关就对煽动者和在现场行为过激的一位妇女进行传唤,在带离现场时有的群众对公安民警进行殴打。还有个别老人躺在警车前的地板上,挡住警车。大约至中午12时,他们情绪才平静下来。经了解,他们是白沙镇北坡村的群众。(2)证人黄某1证言:2015年10月27日上午,我象往常一样来市政府办公室上班。市政府办公室定于当天上午召开全市信访维稳工作会议,但是到了9时半,我们准备开会时,听到楼下大门口有很多人吵吵闹闹的声音。于是,我就下去看究竟发生什么事。当我下到政府大门口时,看见大约有200人堵在大门口外,大门口整个通道被堵塞,车辆和行人都无法出入。公安民警和白沙镇政府有关领导来到现场对他们进行劝阻,但他们不听劝阻,继续纠集在大门口大声喧哗、吵闹并谩骂劝解的同志,不让车辆和行人出入。经劝说无效后,公安机关就对煽动者和在现场行为过激的群众进行带离时,有很多群众殴打、撕咬公安民警,还有人煽动老人躺在警车前面的地板上,挡住警车。最后,公安民警将部分煽动人员带走,那些群众才散开。因政府大门被堵住,有的前来参加会议的同志无法进入会场参加会议,造成会议无法正常进行。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也受到影响。经了解,上述人员是白沙镇北坡村的村民。(3)证人吴某能证言:2015年10月27日8时30分,我接到公安局指令,现有白沙镇北坡村200多村民到市政府上访,已在路上,要求我带领白沙派出所全体干警迅速赶往现场做村民劝解工作并协助维持秩序。于是,我带领10多位民警起到指定地点。8时40分,我们在市委礼堂门口看到北坡村村民乘坐的4辆公交车先后到达那里,并在那里下车约有200多人,接着由一位中年男人领路向市政府方向走去,其中有许多妇女抱着准备好的红布横额。8时50分,村民集中到政府大门口处,几十妇女抱着横额要冲进政府院内被门卫拦截住,但她们不听劝阻,仗着人多势众强行继续冲击大门,门卫无奈将大门关闭。市政府大门被迫关闭后,那些妇女冲不进政府院内后,立即将手中横额拉起来并分别站在大门口中间和两侧高喊横额中的口号,同时站在大门对面的男村民也拉起横额挂在路边,大声喧哗。他们200多人一下把政府大门和路口占住,造成路口车辆无法通行,交通堵塞,政府院内要下乡的领导出不来,外边要进入院内办事的人员进不了,车辆要调头都不行,经他们一冲击,政府正常的上班秩序全被扰乱。我们与赶来的白沙镇领导、市信访局领导向村民作劝解工作,在劝解过程中他们不但不听,反而情绪激动,有随意闹事的倾向,于是我便安排警力马上照相取证,固定证据。为了疏通政府门口交通,局领导指令我们将堵在门口的村民隔离开,并摘掉挂在大门及两侧的横额。当我们警力去摘横额时,北坡村民即冲过来阻挠围攻我们,他们冲过我们人墙,推拉扯摘横额的民警身体和衣服,有的还向民警吐口唾或拨矿泉水,有的用手中矿泉水瓶扔砸民警,有的用脚踢民警等等。我当时在大门口中间,看到一妇女(经了解名叫邱江梅)双手有力抓住刚解除横额的协警欧某衣服和右手推拉,把欧某推拉斜后抢夺去手中的横额。我见此,就上去将该妇女抓住,与其他民警合力将其传唤到门卫值班室中。此时,我们遭到北坡村村民阻挠围攻,我与多名民警、协警被要民从不同角度殴打至多处受伤。在这过程中,我看到另一组民警传唤一妇女上警车后,刚才殴打我并参与围攻民警、抢走警车上人的那个戴白花帽身穿红马甲黑边式衣服的妇女(经了解名叫何淑梅)正与另一妇女贴身站在警车前,不让警将被传唤的人带走。我们民警见她们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应将其带离。接着,我们顶着村民的围攻和该中年男人(经了解名叫陈艳天)的反抗捶打,将其带离现场,一起传唤至公安机关。被传唤四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是邱江梅、何淑梅、谢秀玉、陈艳天,邱江梅当时参与围攻摘横额的民警,并与收缴横额的民警推拉扯使民警失控后被其抢走横额;何淑梅在警车旁参与暴力殴打我背后并协助抢走警车上的人,且站在警前将警车堵住;谢秀玉参与挂横额、暴力围攻摘除横额的民警,并在警车旁阻挠围攻民警;陈艳天在现场挂横额,参与围攻民警、堵塞大门口、堵塞交通。(4)证人欧某证言,2015年10月27日8时30分,白沙派出所吴某能所长带领我们10名民警赶到市政府大门口执行警务工作(做上访村民劝解工作并协助维持秩序)。8时40分,我在市委礼堂处看到白沙镇北坡村村民乘坐4辆红色公交车先后来到那里,他们下车后由一位中年男人领路向市政府方向走去,其中许多妇女抱着横额。8时50分,他们集中在政府大门口,其中有几十名妇女抱着横额要冲进政府院内被门卫挂载住,但他们不听门卫劝阻继续强行冲击大门,门卫无奈就将大门关闭。之后,他们在政府大门和大门两侧挂起横额,并高喊口号,大声喧哗,将政府大门口和路口堵住,造成交通堵塞,车辆和行人无法通行,政府正常的上班秩序全被扰乱。经公安民警和有关干部劝阻,但他们不听,继续围攻吵闹。在这种情况下,局领导指令我们将堵塞在大门口的村民隔离开,并摘掉挂在大门及两侧的横额。我随吴某能所长去摘横额时,被北坡村村民冲过来围攻推拉,有的拉扯民警的衣服,有的向民警吐口唾,有的向民警砸矿泉水,有的用脚踢打民警。我当时抱着刚解下的2条横额,被多名妇女推拉围攻,强行抢走我手中收缴的横额,其中一名妇女(经了解名叫邱江梅)用力犯抓住我的衣服和右手推拉,并抢夺去我手中的横额。吴某能所长等人见那名妇女行为过激,即上前将该妇女抓住关传唤到门卫值班室。此时北坡村村民更加激动,大喊大叫要冲击政府机关。我们将一名为首的男村民带上警车,准备带离时被村民暴力阻挠并围攻,打伤堵在警车门口的吴某能所长,并强行爬上警车将该男村民抢走。此时,我看见一个戴白花帽上身穿红马甲黑边式衣服的妇女(经了解名叫何淑梅)在吴某能所长背后不断地殴打。约10许,市政府门口秩序仍然混乱,局领导指令我们将为首者强行带离。于是,我跟着所长一组对刚才妨害公务为首者进行传唤,又遭到北坡村村民阻挠围攻,吴所长等多名民警、协警的身体被村民从不同角度殴打至多处受伤,其中我被村民咬伤左手前部位。在这过程中,我看到另一组民警传唤一妇女上警车后,刚才殴打吴某能所长的那个戴白花帽上身穿红马甲黑边式衣服的妇女正与另一妇女贴身站在警车前,不让警车将被传唤人带走,后来民警将她带离。接着我们也合力将中年男人(经了解名叫陈艳天)带离,接着将他们4人一起传唤到公安机关。被传唤四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是邱江梅、何淑梅、谢秀玉、陈艳天,邱江梅当时是参与围攻摘横额的民警,与收缴横额的民警推拉扯使民警失控后被其抢走去横额的妇女;何淑梅是戴白花帽上身穿红马甲黑边式衣服的那个妇女,她当时在警车旁参与暴力殴打我背后并协助抢走传唤在警车上的人,且在我执法传唤嫌疑人过程中带头堵塞在警车前而被传唤的嫌疑人;谢秀玉参与暴力围攻摘除横额的民警,并在警车旁阻挠围攻民警、现场挂横额的嫌疑人;陈艳天是在现场挂横额,参与围攻民警、堵塞大门口、堵塞交通的嫌疑人。(5)证人黄某2证言:2015年10月27日8时30分许,我像往常一样来到雷州市经济和科技局上班。到了9时30分许,由于当天我要带领我局其他同志外办事,但是我们去到市委市政府大门口,看见约有200人围墙住大门口,门口及旁边都悬挂横幅,他们在门外大声起哄吵闹,有许多车辆和工作人员都被堵在大门外面,政府院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被堵在门口处,我当时了解在场的同志后才知道围堵门口的都是白沙镇北坡村人。当时,我看见门外有许多警察和白沙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北坡村村民做劝解工作,但他们不但不听,反而辱骂警察,白沙派出所所长吴某能在劝解中还被北坡地一些村民抓伤并辱骂。因当时大门被围堵,我们无法出去工作,只好在大门处等待。到了11时30分,通过公安民警进行强制带离,那些群众才散开。由于北坡村村民围堵政府大门口,我和其他同志无法正常工作,对我本人及局其他人员相关工作造成严重影响。(6)证人薛某证言:2015年10月27日上午,我在雷州市政府上班,听到市政府大门口有人大声喧哗,我便下楼去看,看见白沙镇北坡地村民约200人拉着横幅,聚众封堵住市委市政府大门口,他们自行禁止任何车辆和人员进出,部分村民还对大门口的铁门进行拉扯,导致市委市政府门口车辆和行人无法出入,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受阻,有关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对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7)证人徐某证言:2015年10月27日上午,我到雷州市政府办理有关雷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项目相关工作,开车到市委市政府大门口时,看见一群白沙镇北坡村村民拉着横幅,聚众封堵住市委市政府大门口,村民自行禁止任何车辆和人员进出。见此情况,我只好返回雷州市国家粮食收储管理中心。(8)证人陈某1证言:2015年10月26日晚上,我到本村小卖部处买东西时听到村民议论,说是村新任村长陈小青、陈道来等人召集大家去市委市政府上访。第二天上午,我接到白沙镇宋小珍书记电话:“现你们村有很多人聚集在市委大门口处闹事,你快点去现场做劝解工作。”接到领导指示后,我就与村委另一名干部陈俊宋一起开车赶到现场。此时,我村有100多名村民正聚集在市委市政府处。人群中有政府、公安部门很多人员正在做劝解工作。我来到现场后,与白沙镇领导及工作人员一起做村民劝解工作,但村民不听劝解,继续阻挡住市委市政府大门口,并高喊吵闹。现场处置人员见此情况,就强行驱散聚集人员,并现场抓获当时情绪激愤、行为过激的陈艳天、谢秀玉、何淑梅、邱江梅等4人。之后,村民才开始安静下来,并陆续离开现场。直到当天下午约3时,他们全部离开现场。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谢秀玉的供述:2015年10月27日早上7点钟,我在村巷口买菜时,听到一些群众说“今天我们要雷州市委市政府告状,以便拿回我村卖给人的那场地(唐坑尾岭,又称北坡岭)。前六、七天,村里的群众已经到唐坑尾被卖的那块地里种树,而我由于没有时间便不参加种树,事后因此事被群众骂过,为了让自己不再受人骂,获知情况后,我回家吃完饭便来到村铺仔附近集中。当我到达那里时,看到大约有100多人已经在那里集中了,此时也有几辆客车停在那里。我上了其中一辆车,当时车上有好多人。大约8点(具体时间记不清),我们乘车统一从村中一直到雷州市委市政府门口下车。到达时可能是8点半左右。下车后,有一些群众拿着已经准备好的红色横额叫我们当中的一些人绑。当时有一个妇女伸一条横额给我,我接到横额后便绑在政府大门口附近路边的两棵树上。绑好横额后,一些围观群众便站通往政府的通道上看热闹。此时,我村也有许多群众站在政府大门口并拉起一条横额挂在大门口。由于我村群众站在大门口处,加上那条挂在大门口的横额影响,进出政府的车辆无法出入并造成了堵塞。这时,有一些公安同志来劝我们,要求我们将横额解下来,但我们没有理睬。过了不久,我看到一些公安同志动手解横额,此时,我村的邱江梅和一些群众上前抢公安同志已解下来的横额,但没有成功。就在这时,邱江梅被公安同志抓到政府门口的一个办公室,这时我看到陈卢婢的老婆和一些群众走到办公室里准备将邱江梅抢走,也没有成功。大约到了9点半,我准备离开时便被公安同志抓上警车。何淑梅看见我被抓后,为了不让我被抓走,便走到警车旁想将我从车上抢走,但她也被同志抓上车。(2)被告人何淑梅的供述:2015年10月27日早上8点多钟,我骑车经过我们村文化楼时,发现有三辆公交车停放在我们村文化楼处,并且车上坐着很多人,我便知道他们打算去雷州市委市政府上访,因为昨天我就在村中听村民说今天早上坐车到雷州市委市政府上访。我便走上其中一辆公交车,跟他们上访。大约8时45分,车来到市政府门口,我们村民便全部下车。我们下车后便分为两批,一批在树下坐着,我跟另一批强行进入市委,不过还没有走进大门时便被门卫拦下并堵在门外。我们被拦在门外进不去,便堵在市政府门口处不让车辆以及人员进出。接着,我们村有部分村民在市政府门口以及围墙、大树下悬挂横幅,还不知道谁把一条横幅挂在市政府大门中,导致大门无法开启。不久,公安同志来到现场劝说围堵在市政府大门口的村民,但村民没有听解,反而辱骂劝说的同志。同志劝说没有效果后,便解下我们村民悬挂的横幅。村民发现同志解下我们的横幅时,我便跟大部分村民过去围住解横幅的同志,当时有部分村民强行抢下同志手中的横幅,过程中有村民用手抓同志的手臂以及身躯,接着公安同志开始抓人,先是抓了邱江梅,然后是谢秀玉。在邱江梅和谢秀玉被带上警车时,我便站在警车前,不让公安同志将警车离开。接着,我也被公安同志带上警车。在同志带我上车时,我不想上车,便乱挥着双手,不知道是否殴打到同志。我发现有几个同志的手臂和脸部都有被抓伤的痕迹,现场大约有200名群众,我不知道是哪位村民抓伤同志的。(3)被告人陈艳天的供述:由于雷州市委市政府在我村北坡水库尾征用唐家林场土建大米加工厂,后来占用我村北坡水库尾库容,在前几次施工过程中,我们村群众去工地阻拦过几次。当天(2016年10月27日)早上七点钟左右,我接到我村村民陈秋梅电话说:“村那些人全部聚在下巷,准备去雷城,快点去看下。”不久,陈秋梅就骑着他的电动车来我家,我就坐他电动车下去。我去到巷头处时,看见我村有好多人已经聚集在那里了。接着人越来越多。半小时后,就有三辆公交车开来,我村群众就分坐这三辆公交车去雷州市委市政府。我坐的是最后一辆车,这辆车去到市委市政府门口处停车。我刚下车,看见我村来在我前面的群众已经围堵在市委市政府门口那里了,门口大门已差不多关回来了,只剩下一条缝,车辆已经出入不了,门口旁边已挂了几条横幅。这时,我看见我村陈玉慧老婆与另外一名妇女拿着一条横幅在市委市政府门口对面的花坛处,我走过去那里,陈玉慧老婆就叫我把横幅绑好,于是我就接过横幅,把它绑在树上。然后我就去那棵大树底下坐。之后,我看见我村何淑梅、谢秀玉、邱江梅等几个妇女拉着横幅挂在大门中间,导致车辆不能进出。并且她们在那里大声喧哗。后来公安同志来后就劝阻我们,还将何淑梅等人手中的横幅夺了,何淑梅与谢秀玉、邱江梅等几个妇女就与同志抢横幅。在抢的过程中,她们用手抓、撕扯同志。到了9点半钟左右,同志劝阻不了我们,就把我们四人带回了派出所。在同志带我上车时,我不想上车,便挣扎,不知道是否殴打到同志。在现场,我发现有几个同志的手臂和脸部都有被抓伤的痕迹,现场有大约200名群众,我不知道是哪位村民抓伤同志的。(4)被告人邱江梅的供述:2015年10月27日早上8点多钟,我从村庙烧香返家途中发现有三辆公交车停放在村文化楼,车上坐着很多人,我得知他们打算去雷州市委市政府上访,便走上中间那辆公交车,跟他们上访。大约8时30分,车来到市政府门口,我们便全部下车,当时部分人在市政府门口的大树下坐着,部分人打算进入市政府院内,不过都被门卫拦住,被拦下的村民进不了便围堵在市政府大门口,不让车辆进出。我下车后,直接上厕所去,上厕所回到市政府门口一颗大树下时,发现有好几条横幅挂在市政府门口的围墙及树上,并且发现陈艳天和何淑梅在挂一条横幅,造成市委市政府大门紧闭,交通堵塞,政府工作人员不能进入上班,我便在一颗大树旁边玩手机。不久,公安同志也来到现场,并且开始劝说围堵在市政府门口的村民,不过部分村民没有听劝解,反而辱骂劝说的同志。公安同志劝说无效后,便开始解下我们村民悬挂的横幅,村民发现公安同志解下我们的横幅时,便过去围住解横幅的同志并且强行抢回公安同志手中的横幅。在这一过程中,部分村民用手抓公安同志的手臂以及身躯。在公安同志解下挂在市政府门口的那条横幅时,我过去从一位同志的手中抢回那条横幅并且推搡那位同志。在抢横幅过程中,有村民推搡以及用手抓公安同志的手臂、身体等部位,有几个同志被村民抓伤。在现场,陈艳天和谢秀玉悬挂横幅,何淑梅抢横幅以及站在警车门前,不让警车将我们传唤离开。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认证,被告人谢秀玉、何淑梅、陈艳天、邱江梅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秀玉、何淑梅、陈艳天、邱江梅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妨害公务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秀玉、何淑梅、陈艳天、邱江梅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定性不准确,本院依法予以变更。被告人谢秀玉、何淑梅、陈艳天、邱江梅以暴力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均起主要作用,同属主犯,故各自应对共同犯罪中自己及同案人所造成的全案后果承担责任。鉴于被告人谢秀玉、何淑梅、陈艳天、邱江梅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克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秀玉、何淑梅、陈艳天、邱江梅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秀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何淑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陈艳天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邱江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春熙审 判 员 陈再美人民陪审员 吴祥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