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刑更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日古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日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607号罪犯杨日古,男,1994年1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雷波县,彝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7年3月21日以罪犯杨日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中区法刑初字第0173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日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50元。刑期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2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四个。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本院认为,罪犯杨日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起始时间的规定,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原判决认定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情况及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日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五日。(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思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