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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辖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红梅与张筱晗、原审被告涂棋伍、株洲新安居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红梅,张筱晗,涂棋伍,株洲新安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辖终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梅,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筱晗,女,199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原审被告涂棋伍,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原审被告:株洲新安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涂棋伍,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刘红梅因与被上诉人张筱晗、原审被告涂棋伍、株洲新安居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211民初3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刘红梅上诉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是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上诉人的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株洲市芦淞区,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被告之一株洲新安居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故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艳辉审 判 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汪艳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