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崔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崔某,崔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02刑初96号公诉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出生于甘肃省平凉市。2002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2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崆检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代理检察员田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某因长期吸毒成瘾,为筹集毒资,于2016年2月9日13时许在本区新民南路美食城内,盗取被害人马某装在外衣口袋内的OPPO手机1部(价值1730元),逃离时被后者发现,抓住其手臂不放,崔某被迫归还手机,挣脱逃离现场,随后被美食城工作人员拦截控制。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南河道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报案材料,被盗手机照片,户籍证明,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人殷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调取证据刻录光盘制作说明及光盘,平凉市崆峒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崔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采取扒窃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决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侦、审中,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赃物全部追回,可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应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忠审 判 员 宋 瑞人民陪审员 朱香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受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