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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邹庆吉与李明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庆吉,李明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333号申请执行人邹庆吉。被执行人李明才。本院在执行邹庆吉与李明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李明才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李明才接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将本案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5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