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董刚与吕兆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刚,吕兆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301号原告:董刚,户籍地呼和浩特市.被告:吕兆岩,住内蒙古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刚诉被告吕兆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刚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刚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刚承担。审判员 赵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雪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