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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高建磊、蓝建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磊,蓝建忠,吴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高建磊,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蓝建忠,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吴革红,女,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4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蓝建忠、吴革红的银行存20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蓝建忠、吴革红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杨旭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范永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