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1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徐明槐与安乡县大鲸港镇七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槐,安乡县大鲸港镇七家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1民初1086号原告徐明槐,男,1952年2月5日,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住安乡县。委托代理人杨梅,安乡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安乡县大鲸港镇七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国林,该社区书记。委托代理人傅方贵,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安乡县人,住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槐与被告安乡县大鲸港镇七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明槐就与被告安乡县大鲸港镇七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这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槐撤回对被告安乡县大鲸港镇七家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诉讼。本案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徐明槐负担。审 判 长 丁世明审 判 员 周德元人民陪审员 周金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超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