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1、陈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1,陈某2,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663号原告:周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南宫市。被告:陈某1,女,汉族,农民,现住南宫市。被告:陈某2,男,汉族,农民,现住南宫市,被告:杨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南宫市。周某与陈某1、陈某2、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计540元,由周某负担。审判员 赵长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金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