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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1、陈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1,陈某2,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663号原告:周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南宫市。被告:陈某1,女,汉族,农民,现住南宫市。被告:陈某2,男,汉族,农民,现住南宫市,被告:杨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南宫市。周某与陈某1、陈某2、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计540元,由周某负担。审判员  赵长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金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