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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张斗贵与王应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斗贵,王应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622号原告:张斗贵,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住米易县得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锡刚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应康,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布德镇。原告张斗贵与被告王应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原告张斗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斗贵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斗贵负担。审判员  李仕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