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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某与瞿继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瞿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817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法定代理人邹某,系申请人母亲。被执行人:瞿继伟。本院在执行罗某与瞿继伟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存款、房产可供执行。本案中虽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一辆,但实际无法予以扣押执行。同时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旭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蒋从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婕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