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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6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上海长伟锦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俱进精密模具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长伟锦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东莞市俱进精密模具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6620号原告上海长伟锦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程方清。委托代理人周洁,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俱进精密模具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佘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长伟锦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俱进精密模具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长伟锦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78.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罗有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于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