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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叶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某,王某,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财保10号申请人:郭某,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赤峰市。被申请人:王某,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被申请人:叶某,女,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申请人郭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叶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的工资各4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的工资40万元(账号为:×××)。期限为2018年5月3日。二、冻结被申请人叶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的工资40万元(账号为:×××)。期限为2018年5月3日。三、依法查封申请人郭某所有的坐落在赤峰市××区的楼房(建筑面积为164.08平方米)。期限为2020年5月3日。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郭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周显峰审 判 员  庄瑞新人民陪审员  张宝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