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刑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刘继承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继承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刑终29号原公诉机关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继承,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2016年3月22日因本案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7日因本案被海伦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5月12日因本案被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辩护人侯学光。海伦市人民法院审理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继承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黑12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继承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刘继承不服,以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刘继承犯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3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海伦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伟刚审判员 许 雷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于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