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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0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杜烨与努尔兰·多尔达西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烨,努尔兰·多尔达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301执5号申请执行人杜烨,男,汉族,1985年5月28日出生,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努尔兰多尔达西,哈萨克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住阿勒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阿民额第9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努尔兰多尔达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努尔兰多尔达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了6000元后再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住房、土地、农机具等财产状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努尔兰多尔达西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同意本案终结。故本院决定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5)阿民额第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标的总额6000元,已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6000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5)阿民额第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力审判员 米热别克扎尔克汗审判员 海依霞 吾 拉勒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特列吾 拜 哈太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