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春霞与钟海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霞,钟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2执57号申请执行人刘春霞,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被执行人钟海英,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新兴小区**号楼*单元。申请执行人刘春霞与被执行人钟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黑0702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春霞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霞与被执行人钟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和《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702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