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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财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庆杰、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庆杰,吴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161号申请人刘庆杰,男,汉族,1966年10月28日生,住尉氏县。被申请人吴建华,男,汉族,1973年3月19日生,住尉氏县。申请人刘庆杰与被申请人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庆杰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吴建华的银行存款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吴建华的银行存款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师玉洁审判员  霍青华审判员  石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崔灵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