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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民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瓦窑社区第三居民小组与被上诉人熊启梁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道瓦窑社区第三居民小组,熊启梁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民终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道瓦窑社区第三居民小组,住所地:东坡区。负责人:王炳全,该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碧勇,眉山市东坡区商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启梁,男,199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泽森(熊启梁之父),住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年,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瓦窑社区第三居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熊启梁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瓦窑社区第三居民小组于2017年5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瓦窑社区第三居民小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瓦窑社区第三居民小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上诉人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瓦窑社区第三居民小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美福审 判 员  罗卫平代理审判员  唐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慧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