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163号原告:李某某,男,1974年3月3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被告:吕某某,男,1968年6月1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