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钱晓胜与乐三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晓胜,乐三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1794号原告:钱晓胜,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乐三庆,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晓胜诉被告乐三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晓胜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晓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晓胜承担。审判员 张智二��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