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民终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顺才与张克会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顺才,张克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终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顺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克会。上诉人罗顺才因与被上诉人张克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7)湘3101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立案过程中,上诉人罗顺才在收到本院的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吉首市人民法院(2017)湘3101民初13号民事判决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代双审 判 员 杨 滨审 判 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宋新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