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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罗百强与被告何纯艺、肖政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百强,何XX,肖政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1779号原告:罗百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施华,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何XX,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被告:肖政香。原告罗百强与被告何XX、肖政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罗百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何XX、肖政香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判决被告何XX、肖政香偿还原告借款470000元;2.律师费20000元由两被告承担;3.案件受理费8650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11770元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被告何XX、肖政香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4次总共借款400000元给两被告。2013年5月1日,原告与两被告就借款400000元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从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到期后双方无异议自动延期一年,年利率为30%,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何XX同时向原告出具400000元的收据一张。2013年5月3日,两被告又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2.5%。2013年10月14日两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4年5月1日,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与两被告就尚欠的借款510000元签订补充协议。之后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综上,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70000元未还,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何X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部门羁押,资兴市公安局于2016年12月23日决定对何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立案侦查。被告何XX向原告罗百强借款470000元的行为,在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的范围。依照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系非法集资犯罪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待何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后,如本案不属此范围,原告可另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百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1177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 丹人民陪审员 曹 静人民陪审员 张碧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朱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