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9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青岛华宝木业有限公司、青岛山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华宝木业有限公司,青岛山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青岛鑫华宝家居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96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华宝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山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照众,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青岛鑫华宝家居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栋桂,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青岛华宝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山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鑫华宝家居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5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青岛华宝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华宝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岛华宝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楷代理审判员 甘玉军代理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孔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