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刑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康野、孔某抢劫、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野,孔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终199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野,男,汉族,1990年5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无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6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高明,黑龙江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某,男,汉族,1988年7月13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女,汉族,1984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康野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某、孙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黑0103刑初9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康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一、抢劫事实被告人康野预谋入室抢劫,为此购买了匕首、斧子、尼龙绑扣等作案工具并事先确定了作案目标哈尔滨市南岗区东方新天地小区3号楼2单元2102室。2016年4月30日5时许,康野来到作案目标门外等待。近7时许,房屋内居住的被害人孙某、孔某开门上班。康野趁二被害人开门之际手持匕首强行入室并用刀将孔某左肩部扎伤。二被害人因恐惧不敢反抗,康野将二被害人捆绑并关在卫生间。康野在屋内翻找财物,共抢劫现金2591元,金项链1条、手机3部(共价值人民币6260元)。后因被害人反抗,康野所抢财物留在屋内未被康野带走。现赃款、物已返还被害人。二、强奸事实2016年4月30日7时许,被告人康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东方新天地小区3号楼2单元2102室抢劫后,将被害人孙某带到卧室,在卫生间内用衣服蒙住孔某头部并用匕首把重击孔某头部,将其打晕。康野在卧室将孙某强奸。数分钟后,孔某苏醒并挣脱捆绑从厨房取菜刀找康野搏斗,康野听到动静拿起斧子。二人打到一起,孙某也挣脱捆绑帮助孔某。孔某的菜刀被打掉后,二被害人争夺康野手中的斧子,争夺中孔某打开房门,双方厮打至楼道内,孔某将康野手中的斧子抢下并与孙某将康野关在门外后报警。康野到楼道22层内的电缆井内躲避。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在附近搜索将躲避的康野抓获。孔某头部、左肩部、胸部及右手损伤构成轻微伤,不构成伤残等级。另查明,被害人孔某共支付医疗费18369.85元,鉴定费720元,造成误工费损失1534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交通费39元,以上共计35772.05元;二被害人维修因康野造成的房屋损坏,支付装修费12594元。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6年4月30日6时许,康野在南岗区东方新天地小区3号楼2单元2102室持刀入室抢劫、强奸。二被害人挣脱捆绑后将康野打出屋门后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在22层电缆井内将康野抓获。证据二、法医科学DNA鉴定书:1、现场提取短剑刀尖处可疑斑迹及塑料束缚带中部可疑斑迹的STR分型与被害人孔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2、现场提取避孕套上可疑斑迹、方厅东侧地面血迹及西侧墙角血迹、入户门口血迹、楼梯间内低落血迹与被告人康野血样STR分型相同;3、现场提取斧子一侧面中部可疑斑迹为混合结果,包括康野和孔某血样的STR分型。证据三、鉴定书:被害人孔某头部、左肩部、胸部及右手外伤致头皮创、左肩部软组织创、胸部软组织创及右手软组织创损伤成立,损伤均构成轻微伤,不构成伤残等级。证据四、伤情诊断书:被害人孙某处女膜陈旧性裂伤,右前臂、左下肢擦伤。证据五、被害人孔某病历、医疗手册、医疗费及鉴定费票据:孔某因伤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11医院住院治疗13天,至2016年8月23日仍在治疗肩伤。孔某支付医疗费18369.85元,鉴定费720元。证据六、装修明细及收费票据:被害人因消除被告人对房屋造成的损害维修房屋支出12594元。证据七、照片、扣押单、返还单及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康野作案用匕首、斧子、尼龙扎带、避孕套已被扣押。赃款2591元及赃物金项链1条、手机3部均已扣押并返还被害人。赃物共价值人民币6260元。证据八、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康野无前科劣迹。证据九、被害人孙某陈述:2016年4月30日6时许,她和丈夫孔某吃完早饭去上班,她刚打开房门三分之一,康野手持一把40厘米左右的尖刀把门撞开进屋,又回手把房门关上。她丈夫上前要搏斗被一刀扎在左肩处。他俩就害怕不敢动了,康野让他俩爬到卫生间,从身上拿出七八根尼龙扎带让她先把她丈夫手脚分别绑紧,又把她绑紧。康野问他俩钱在什么地方,她丈夫说在电视柜下。康野在电视柜下找到一塑料袋钱并问为什么这么少。康野进屋翻了一个多小时也没翻到就又问哪里还有钱。她丈夫说双肩包里还有,康野从包里翻出六张百元人民币及一些零钱。康野又把她脖子上的金项链拽走。康野从她家找出一瓶白酒、一瓶色酒,逼她丈夫喝下去。康野把刀放进刀鞘开始收拾东西,把自己的东西放进自己的和她丈夫的双肩包里。康野从后腰拔出一把斧子让她在大屋地上坐着,康野进卫生间同她丈夫说了几分钟话,她听见康野用斧子打她丈夫脑袋的声音,她丈夫就没动静了。康野出来把她抱到床上开始撕她衣服,她求康野别动,康野说要是不听就杀她丈夫。康野把她脚解开裤子脱下来,康野拿出自带的避孕套带上,把她按到床上强奸。大概三五分钟,康野听见厨房有动静就从她身上下来手拿斧子走到门口。她丈夫拎着菜刀冲进屋来,她也把手上尼龙扎带挣开,帮着她丈夫与康野厮打起来。厮打中她丈夫手里的菜刀被打落,她们要抢康野的斧子,从客厅一直厮打到门外楼道里。她丈夫把斧子抢下来了,她们拎着斧子回到屋里把门关上后就报警了。后来警察到了,经工作将在楼内隐藏起来的康野抓获。她大腿、胳膊和手受伤了,她丈夫头部、左肩、右胳膊、右胸口、右手有伤。她丈夫和康野搏斗时将康野左臂砍伤,用啤酒瓶将康野头部打伤。经清点被抢现金2591元,金项链1条。证据十、被害人孔某陈述:2016年4月30日6时许,他和妻子孙某出门上班,刚开门就冲进来一名手持尖刀的男子,一手拽着孙某,右手用刀指着让他跪下。他上前想把孙某拉到自己身后,男子突然用刀刺中他左上臂,刺的很深左臂当时就不能动了。男子用刀威胁孙某,从裤兜掏出一把“勒死狗”让孙某在他手脚各绑一根,男子又在他手脚各绑两根,又绑住孙某手脚,把他俩赶进卫生间,然后问有什么值钱财物及在哪。男子按他们说的找到一些现金,又把他家翻一遍,找到孙某一个钱包,里面有一些现金及银行卡。男子又把他俩随身带的手机、现金掏出来,连同之前找到的财物都装进一个双肩包,男子让孙某在卧室呆着,在卫生间逼他喝一瓶白酒和一瓶红酒。他各喝了半瓶,洒了半瓶,然后拿衣服蒙住他的头,用一硬物重击他的头部,他昏过去了。不知多久他醒过来,听见卧室有动静。他挣开“勒死狗”,知道男子没走就进厨房找菜刀。男子听见动静手持一把斧子进厨房砍他,砍在他前胸,他用菜刀砍中男子什么部位后菜刀脱手了。他顺势将男子扑倒争夺斧子。孙某随后从卧室出来帮他,搏斗中他右手摸到一只空酒瓶子打在男子头部。他们三人撕扯到房门处,他打开门想把男子弄出去。三人又在门前走廊处撕扯争夺,他终于把斧子抢下来,随后拉着孙某迅速回到屋内把门锁上并随后报警。男子在外面什么情况他就不清楚了。男子拿了一把尖刀、一把三棱刺刀、一把斧子、一捆“勒死狗”。他左臂、头部、前胸、右手受伤了。他们被抢了约三千院现金,金项链一条、手机三部及几张银行卡,但都没带走。他与男子搏斗后将男子关在门外,财物都落在他家。证据十一、被告人康野供述:他平时基本都是在王岗镇的网吧包宿呆着。2016年4月23日左右,他兜里没钱了想入室抢劫。他在道外区港务局附近买了三棱匕首、长匕首、斧子和绑扣。4月29日下午,他出来围着周边转想找个抢劫目标。他走到一个小区高层,坐电梯到顶楼后往下走,走到21层时看见2102室门上贴着喜字,他想刚结婚肯定有钱,而且最多家里就是两人,他就确定为抢劫目标了。第二天早上五点他就去那家门外等着。快7点的时候,他看见门开了,女的在前,男的在后。他右手拿着长匕首强行冲进去并把门关上,男的想反抗,他就用长匕首扎男的左肩部一刀,之后他们就不敢反抗了。他让二人蹲下并掏出五六根绑扣。他让女的将男的手脚绑上,他又将女的手脚绑上。他拿出斧子问钱和贵重物品在哪,女的说在电视桌里,他开始翻找财物,找到的大部分是零钱,感觉约有一千元左右。他担心二人吵叫会被外面听见就让二人到卫生间。他把女的脖子上的金项链摘下来,他还找到三部手机,东西都放到双肩包里了。他当时不相信就这点钱就让男的喝酒,想让其喝多了说实话。他用刀逼着男的喝了半瓶白酒和一瓶红酒,之后问家里还有钱吗,男的说没有。他抢完钱想对女的强奸,他让女的到卧室,用一件衣服蒙住男的头用长匕首刀把打其头部将其打昏。接着他到卧室把女的裤子和内裤脱到膝盖,他害怕精液留在现场会作为证据就把随身携带的避孕套带上,准备之后将避孕套带走。因为实施强奸不方便,他把女的脚上绑扣松开,趴在女的身上实施强奸。女的不停的哭,他让女的老实点别乱动,要不整死他老公。大约持续了八分钟,射精之后他听见卫生间有动静,他出来看见那男的拿两把菜刀冲过来,砍他两刀。他捡起斧子把那男的菜刀打掉,然后他俩抢他斧子。他们厮打到门外,男的把斧子抢走了,女的要砍死他,男的把女的拉回家把门关上了。他跑到22层楼道电井里躲起来,后来被民警现场抓获。他抢的东西和带的作案工具都没拿走,落在屋里了。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康野使用暴力入室抢劫他人财物、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康野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康野在抢劫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康野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孔某受伤,并造成被害人财物遭到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超出合理范围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实或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康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康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35772.05元;被告人康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某、孙某房屋维修费12594元。被告人康野及其辩护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无异议,提出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予以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认定的证据同原判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康野入室抢劫他人财物、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康野为实施入室抢劫犯罪事先准备尖刀、斧子等凶器,在抢劫犯罪中使用暴力致伤被害人,并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康野及其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天鹰审 判 员 张国栋审 判 员 李雪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牛若男书 记 员 赵 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