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民初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子洲县某某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子洲县某某局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106号之一原告:刘某某,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某,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子洲县某某局,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法定代表人:常某,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该局财务股股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子洲县某某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子洲县2014年通村公路项目N6标段工程项目审计决算尚未完成,被告子洲县某某局暂无法确定该工程实际决算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建设工程项目尚未完成审计决算,故暂无法确定该工程实际决算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鹏飞代理审判员 魏艳艳人民陪审员 王奋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马娜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