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春华、孙长海、孙长江与张善存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华,孙长海,孙长江,张善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2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华,申请执行人孙长海申请执行人孙长江被执行人张善存,本院在执行张春华、孙长海、孙长江与张善存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齐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