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德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刑初55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德全(曾用名:燕燕),男,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江汉区。2011年8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8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武某岸诉刑诉[2017]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全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7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张德全在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兰陵路与胜利街交汇处附近的“仟吉蛋糕”店门前,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2颗红色片剂和1小袋白色晶体颗粒贩卖给赵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随后,公安人员从张德全身上查获4小袋白色晶体颗粒。经鉴定及称量,上述红色片剂和白色晶体颗粒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2.23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德全具有累犯、毒品再犯、自愿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德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德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德全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德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依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力速录员代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