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3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仇素雅、姜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素雅,姜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3641号申请执行人:仇素雅(曾用名仇素亚),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姜国民,男,汉族,职工,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仇素雅与被执行人姜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姜国民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仇素雅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国民支付执行款50627元,承担执行费659.41元。2016年9月26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姜国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062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659.41元。经执行查明,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姜国民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爵溪街道人乾街的房地产,因本案执行标的额较小,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该房产。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36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