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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3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志宏、浙江盛磊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宏,浙江盛磊贸易有限公司,朱伟敏,徐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3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宏,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浙江盛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幸福路180号。法定代表人:朱伟敏,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朱伟敏,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徐慧平,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执行人王志宏与被执行人浙江盛磊贸易有限公司、朱伟敏、徐慧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35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3067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伟敏、徐慧平去向不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执行人朱伟敏所有的坐落于龙游县龙游镇兴龙路兴龙商场1号楼3楼房地产及龙游县龙游镇幸福路1号楼底层房地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慧平所有的坐落于龙游县龙洲街道“竹景花园”5幢403室房地产。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朱伟敏、徐慧平在浙江盛磊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因该公司无财产,且已关停,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要求处置,故本院不再对上述股权进行处置。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慧平采取悬赏执行的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