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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范家桂与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家桂,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1278号原告:范家桂,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金阳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书武。原告范家桂与被告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成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家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因新安江路扩建,需拆除合肥立宏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在道路规划红线范围的围墙、值班室及其他附属设施。被告将恢复上述围墙、值班室的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作价23010元,2013年3月20日,原告已按《承包协议》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被告也出具了证明。但至今被告未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特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3010元及利息5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本院认为:经庭审查明,从原告提供的合同加盖的印章可看出,被告的名称为:“肥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而非“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因此,被告的诉讼主体不当,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家桂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成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任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