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珏与管郁明、陈彩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郁明,陈彩云,江苏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黄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管郁明,男,196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溧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彩云,女,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环湖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管郁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珏,女,198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区。上诉人管郁明、陈彩云、江苏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黄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民初8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管郁明、陈彩云、江苏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在提起上诉后,向其送达了上诉费缴费通知单。在收到通知后,管郁明、陈彩云、江苏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提出减免诉讼费用申请,但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符合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故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向管郁明、陈彩云、江苏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送达不准予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再次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管郁明、陈彩云、江苏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仍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管郁明、陈彩云、江苏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施 义审判员 赵德升审判员 熊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陆岷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