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与被告刘兆平、解丽霞、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刘兆平,解丽霞,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378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负责人:马宏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继民,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X,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兆平,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解丽霞,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与被告刘兆平、解丽霞、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8本院减半收取1389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