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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4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世君与刘凤琴、张世臣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君,刘凤琴,张世臣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229号被告张世君,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滴道区铁南委2组,无职业。公民身份证号码:230304197110294019。被告刘凤琴,女,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滴道区铁南委2组,系原鸡西市滴道区冶炼厂退休工人。公民身份证号码:230304195101154023。被告张世臣,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滴道区铁南委2组,无职业。公民身份证号码:230304197405254014。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君诉被告刘凤琴、张世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君于2017年5月3日,以双方有和解意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张世君承担。审判员  孙永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培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