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四川德阳顺天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广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德阳顺天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845号申请人:四川德阳顺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佛山街二段226号。法定代表人:唐明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四川省广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浏阳路东二段19号。法定代表人:秦熙浩,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四川德阳顺天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广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德阳顺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广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在申请人四川德阳顺天实业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不免责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广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德阳顺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天萍人民陪审员 李道菊人民陪审员 蒋 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 助理 方显琼书 记 员 李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