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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执1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杰、赵志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杰,赵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1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杰,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赵志敏,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以(2017)浙0110执139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志敏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汽车一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10民初136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志敏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正海审 判 员  任新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杜 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