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覃文安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覃文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15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文安,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覃文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渝010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覃文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覃文安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另附退赔清单)。宣判后,被告人覃文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覃文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刑罚适当,上诉人覃文安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覃文安撤回上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荣武审判员 刘 梅审判员 余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贾一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