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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9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被告李杰、谢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李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943-1号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代表人:王伟华。被申请人:李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被告李杰、谢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杰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武陵路、产权证号00093928的122.2平方米住房一套。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杰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武陵路、产权证号00093928的122.2平方米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向和平人民陪审员  王志双人民陪审员  胡勉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