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杨帆、何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丹,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杨帆,何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吴丹。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琦,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帆。被执行人何琦。申请执行人吴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杨帆、何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5738号民事判决书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民终7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杨帆、何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杨帆、何琦存款60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杨帆、何琦的收入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吴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