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颜亚北交通肇事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亚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刑初17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亚北,男,住泗阳县。2017年1月3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月14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亚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亚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颜亚北持D证驾驶苏N×××××小型轿车沿泗阳县张家圩镇大元民族村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元民族村东大门内交叉路口处时,撞到被害人张某2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被害人张某2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颜亚北通知其妻子朱某到场冒充肇事者,自己逃离事故现场。被害人张某2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2死因系颅脑损伤。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颜亚北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对路面车辆情况观察疏忽是事故发生的部分原因,张某2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通路口,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亦是事故发生的部分原因,双方过错程度相当,但被告人颜亚北在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故认定被告人颜亚北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颜亚北于2017年1月31日下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颜亚北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颜亚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张某1、严某等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接警记录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亚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亚北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颜亚北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颜亚北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亚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