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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夏菊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菊明,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菊明,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菊明,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菊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968号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101-3室。法定代表人:巫自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姝颖,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夏菊明,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夏菊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