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81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德文与被告周龙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文,周龙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81民初65号原告:张德文,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张德文儿子):张碧波,住湖南省长沙市。被告:周龙杰,男,1964年3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市。原告张德文与被告周龙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德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碧波与被告周龙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德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周龙杰立即偿还张德文欠款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张德文在津市市幸福里小区给被告周龙杰挖土装车完工后,周龙杰没有按约定支付费用,经张德文多次催讨,2015年8月20日,周龙杰给张德文出具欠条,并承诺于2016年1月底偿清所欠张德文的欠款10000元。因周龙杰未按期还款,故提起本案诉讼。周龙杰辩称,周龙杰尚欠张德文10000元属实,但现在无力支付,愿意于2017年年底偿清。张德文就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欠条1份。周龙杰未提交证据。张德文提交的欠条,周龙杰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与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张德文用自己的挖机在津市市幸福里小区给周龙杰挖土装车,施工完毕后周龙杰未向张德文结账。2015年8月20日,在双方协商下,周龙杰向张德文出具欠条,欠条上载明“欠条今欠到张德文挖机工程款1万元整,该款项本人承诺于2016年1月底前还清,本人还清该1万元款项后,与张德文及其亲属再无任何经济纠纷。欠款人:周龙杰2015年8月20日”。经张德文多次催讨该10000元欠款未果,故酿成本诉。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张德文按照与周龙杰之间的约定,完成了相应的挖土装车的义务,周龙杰亦应履行给付相应费用的义务。周龙杰出具给张德文的欠条系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周龙杰应按照欠条上载明的时间履行还款的义务,对张德文要求周龙杰偿还100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周龙杰尚欠张德文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龙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津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贺 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