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柯有财、郝盖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有财,郝盖克,柳燕,武昌区房地产公司粮道街房管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15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柯有财(曾用名柯有才),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锋,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堂辉,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盖克,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文劲,湖北君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欢,湖北君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燕,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思尧(系柳燕之子),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原审第三人:武昌区房地产公司粮道街房管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后补街83号。法定代表人:吴俊超,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柯有财因与被上诉人郝盖克、柳燕、原审第三人武昌区房地产公司粮道街房管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5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中,柯有财陈述在1992年10月交付房款2000元后,郝盖克将房屋租约及钥匙均交给柯有财。郝盖克、柳燕均承认收到过柯有财的2000元,但对于2000元款项的性质,郝盖克陈述是在1994年柳燕单位分房后,柯有财要送给自己一台空调,自己没有要,柯有财就送了2000元。柳燕陈述2000元系柯有财送的乔迁新居的贺礼。二审中,柯有财提交《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异动审批表》一份,拟证明1991年至1994年期间,柯有财的工资每月只有一百元左右,不可能一次性送出2000元的贺礼。一审法院对于郝盖克、柳燕收取的2000元款项的性质未核实清楚,应在核实清楚的基础上,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51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柯有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瑜审判员 黄 更审判员 胡丹丹二○二○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 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