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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辖终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牛丽丽、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丽丽,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丽丽,女,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壶关县,现住山西省壶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三层。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董事长。上诉人牛丽丽因与被上诉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6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牛丽丽上诉称,2015年12月6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了《福瑞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汽车贷款抵押合同》。合同订立后,上诉人发现经销商出售该车辆系维修后的车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严重不符。现上诉人已经将经销商起诉至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7)晋0402民初758号。上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法院所在地既不是合同的履行地也不是上诉人的住所地,原审法院受理该案与法相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二审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依被上诉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诉请、理由及依据,本案被上诉人基于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给付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形下,允许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约定的管辖连结点为“贷款人所在地”,贷款人即被上诉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合肥市××区,根据约定优先原则,优先于一般地域管辖规则适用。鉴此,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司法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请求移送的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孙礼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玉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