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执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大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与杨和彬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大鑫源商贸有限公司,杨和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2101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大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学园路3号1栋7号。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和彬,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生,户籍地:四川省泸县,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2101号攀枝花市大鑫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和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杨和彬于2017年6月份将欠款支付完毕,如不能按期支付,则同意处置杨和彬位于仁和区天宇路16号1幢4-5号的住房,本案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21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唐天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世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