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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薛鹏图与王学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鹏图,王学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205号申请执行人薛鹏图,男,汉族,汽修工人,住平川区长征街道办铁路社区五井巷。被执行人王学娟,女,汉族,无业,住平川区长征街道办铁路社区五井巷。申请执行人薛鹏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学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撤回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2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志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