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薛鹏图与王学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鹏图,王学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205号申请执行人薛鹏图,男,汉族,汽修工人,住平川区长征街道办铁路社区五井巷。被执行人王学娟,女,汉族,无业,住平川区长征街道办铁路社区五井巷。申请执行人薛鹏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学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撤回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2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志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