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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02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萍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张红燕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张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02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萍乡市八一街汪公潭5号,组织机构代码49133050-5。法定代表人周玉德,该处处长。被执行人:张红燕,女,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申请执行人萍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被执行人张红燕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赣0302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55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50元。截止到2017年5月3日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660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16年12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3、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4、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4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02执11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潘涛审判员  陈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钟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