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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耿明华与山西吾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电商物流业务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明华,山西吾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电商物流业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795号申请执行人耿明华,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山西吾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大铁匠巷28号4幢1305号,组织机构代码68807563-2。法定代表人杨立,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电商物流业务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139号,组织机构代码55659853-8。负责人张明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106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吾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电商物流业务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八万九千零六元(包括欠款八万七千七百八十元、诉讼费十元、执行费一千二百一十六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郝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