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林新琼与颜世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尔古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新琼,颜世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尔古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136号原告:林新琼,女,1966年6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珍,额尔古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富,内蒙古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世东,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尔古纳支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负责人:王占国,经理。原告林新琼诉被告颜世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尔古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林新琼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新琼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新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新琼负担。审判员 侯乐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