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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5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沈双喜与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双喜,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5825号原告:沈双喜,男,1952年12月13日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平,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5935505),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401室。法定代表人:黄婷婷。原告沈双喜与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隧通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沈双喜诉称,2016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云联天下-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网站建设和维护服务,同时提供价值36800元的恒源祥服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先后两次共计向被告支付协议款36800元,但被告并未按约履行合同。现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云联天下-合作协议》;2.被告退还协议款368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沈双喜与云隧通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云隧通公司为沈双喜制作独立域名的网上商城,并提供合作期间网站的建设和维护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和咨询等,根据上述权利义务的内容,案涉合作协议的性质应认定为技术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本案纠纷依法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倪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薇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