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江西省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朱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西省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朱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30行审6号申请人江西省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施俊,该单位主任。被申请人:朱某,男,1975年11月24日生。被申请人:石某,女,1977年2月14日生。申请人江西省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朱某、石某夫妇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经审查,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申请人江西省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审判长 朱子贵审判员 江银凤审判员 汪冰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罗 意 来自: